擔保父母移民,這些要求你滿足了嗎?

根據我們多年的經驗,客戶在申請父母移民的時候常常會忽略一些問題。定居要求便是其中之一。

時常會有客戶誤以為擔保父母移民需要在拿到 PR 後兩年才能遞交申請,其實不然。

根據移民法的解釋,定居對於澳大利亞公民,澳大利亞永久居民或合格的新西蘭公民,是指在澳大利亞合法居住一段合理時期。這裡的一段合理時期也包含了持臨時簽證居住的時間。

很多同學拿到 PR 以後因為各種原因回國,後又返回澳洲,同時幫父母申請移民但卻忽略了定居要求。擔保人在簽證遞交和簽證審批時都必須滿足定居的要求。

申請簽證時,除非擔保人在申請簽證之前有很長一段時間的離境 (例如,擔保人在申請日期之前已經離開澳大利亞兩年, 並且在申請時不在澳大利亞),簽證申請時的“定居”要求評估可以被視為滿足。

而在簽證審批時,要求更為嚴格。通常以下三種情況,可以視為擔保人滿足居住要求 :

  • 類別 1:如果保證人已在澳大利亞合法居住兩年 (在申請簽證時,期間在澳洲境外短途旅行不超過四個月),這通常被認為是一個 “合理的時間段”。注:即使申請人在申請簽證時不在澳大利亞,也可以歸於這一類別。
  • 類別 2:如果擔保人目前在澳大利亞,但在簽證申請日前的兩年內已經在澳大利亞境外累計超過四個月,他們必須提供目前在澳大利亞定居的文件證據。 

證明文件如工作合同、購房合同等。

  • 類別 3:如果擔保人不在澳大利亞,且在遞交簽證申請前的兩年,擔保子女未在澳洲住滿兩年,他們必須提供一些證明文件來說明離境的原因,並證明他們符合定居的要求。 

證明文件如工作offer,購房合同,長期離境澳大利亞的原因。

以上是對於澳洲 PR 和合格新西蘭公民的定居要求,對於澳洲國籍的定居要求相對寬鬆。